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4-02-23 15:36:51
终止劳动合同三篇

终止劳动合同三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终止劳动合同 篇1

(一)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虽同意续签,但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务而终止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6、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供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

拓展: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终止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甲方工作。最近的劳动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事宜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 前述劳动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终止。

2. 甲方保证向乙方给付并结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法律规定应由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手续和给付的所有待遇。

3. 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再给付乙方其他任何补偿。该等经济补偿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 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方的规章制度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办理完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移交工作和离职的各项手续。在办结各项手续后,甲方将前条所述的经济补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继续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内部不应了解该保密信息之成员,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若有违反,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或与营业或其产品相关的'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品信息、客户信息、贸易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其他甲方作为保密信息管理的所有信息或相关的文件、凭证、手册档案,不论该等信息或资料是否明确标记为保密。

6. 双方确认,本协议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最终解决方案。除本协

议所述费用外,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其他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7.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 篇3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xx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 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现在大家都应该清楚的知道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怎样的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您在认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啊的法律疑问,不妨详情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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